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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郭庆海(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农业大学粮食主产区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一、引言

从今天的视角看,我国数以亿计的小农户是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微观经营体制改革的产物。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当年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全国450多万个生产队——最基础的经营核算单位(苏星,2007),分割成2亿多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的小农户。小农户作为基本经营单元的再现不是历史的复归,就发展的走向来说,没有回到小农经济的旧时代。恰恰相反,小农户是如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某些农业企业——孕育和生成的母体。可以说,没有小农户自由宽松的发展,就没有如今新型经营主体生成的空间。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小农户必然发生职业分化,并形成不同的类型。那么,不同类型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又以何种载体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这些问题必然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关注的重大政策命题。

二、现阶段小农户属性及其特征

如果仅就形式含义而言,小农户是对经营规模的描述。通常是指因人多地少等禀赋而产生的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张红宇,2017)。但在不同的经济时代,小农户反映不同的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属性。不必做更久远的叙述和比较,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土地改革之后的农户来说,就是一个处在传统农业之下、以人畜力为基本生产手段、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在今天,我们所面对的小农户已经不再反映小农经济时代的固有属性,无论是就其生产力水平,还是就其生产方式而言,都是如此。我国现阶段的小农户,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农业资源禀赋的结果。据农业部统计,2016年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13.6亿亩,承包经营户2.28亿户,平均每户经营耕地面积不足6亩。就其生产方式性质而言,今天的小农户已经不再从属于小农经济。准确地说,现阶段的小农户是小规模经营,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置于现代农业阳光的普照之下,内在基因中已经融进了不可切割的现代元素。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不仅具有规模小的形式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传统农业的特征。

因此,传统农业下的小农户需要面对的市场风险很少,主要是自然风险,小农户的破产更多是由天灾人祸所致。在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条件下,自然灾害对农户生计的冲击可能是致命的。在严重灾害发生的年景下,小农户面临着破产的风险。最后,小农经济由于缺乏市场交换活动,生产者之间很少有以商品交易为纽带的经济交往。人们的社会活动半径极小,缺乏社会流动性,人们之间的交往主要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之间交往和邻里之间的交往。

与传统农业的小农经济不同,现阶段我国的小农户在诸多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

首先,现阶段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基于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工业装备应用的基础之上,除极个别地方外,典型的手工劳动基本退出农业生产,畜力农具也很少使用,农业基本走出了依靠世代经验积累种田的阶段。土地生产率与上世纪五十年代相比,提高了近3倍;

其次,小农户是一个开放的生产系统,无论使用的生产资料还是生产出的产品,均高度依赖外部市场。现代科学技术的提升和现代工业的发展,为农业提供了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和其它生产工具,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是他们获取较高的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必备条件。这些生产资料都要从市场上购买,除种子来自农业领域之外,大量使用的化肥、农药、机械等来自于工业。尽管小农户的规模较小,但主要生产一种或两种产品,生产不是为满足自身消费,而是为了换取货币收入。因此,现阶段小农户的生产体现为商品化、专业化的特征,从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再次,现阶段小农户家庭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经营收入(或说农业生产收入)占家庭全部收入的比重显著下降。在农地资源禀赋较差且二、三产业发达的地区,家庭经营收入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下降到25%以下,而工资性收入已经占到了60%以上。即便在东北这样资源禀赋相对优越的主要农区,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也下降到了70%以下。由于这样的收入结构,以及农户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使农户并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家庭经营破产的风险。变化的趋势显示,小农户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

第四,农户生产经营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户生产经营项目在减少,以满足家庭消费为目标的小而全的家庭经营结构在较大程度上已经消失。除自给性较强的蔬菜生产外,其它满足日常消费的产品,农户大部分从市场购入,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程度显著提高。由此也使农户与外部的联系越来越多,封闭半封闭的家庭消费方式已经完全打破。第五,由于前面的原因,农户的社会交往方式发生了改变,家庭外部经营组织开始出现,如各类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协会。农户与外部经营组织的合作日益频繁,包括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种订单农业等等。

由上分析可见,尽管我国现阶段农户土地平均经营规模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小,特别是农地资源禀赋较差的地区,土地经营规模更小,但从本质上看,已经脱离了传统农业小农经济的特征和属性。如果再用小农经济的尺度度量如今的小农户生产,可能会得出错误的认识和结论。我国小农户新属性的生成,说到底是以现代生产力高度发展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组织结构变化的结果。

三、小农户的农业经营状态及与现代农业的联系

不同类型的小农户因与农业利益关系不同使其在农业中的从业状态存在差别。全职型小农户虽然以农业为生,但他们中多数处于弱势地位,农业从业能力并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是因其家庭收入水平低导致其再生产投入能力明显不足;二是对先进农业技术的接纳往往滞后于大农户或兼业型农户;三是偏重于自给性生产,有限的家庭预算使他们的商品购买力较低,家庭生产更倾向于自给自足。四是劳动边际生产率常常为零,因绝大部分时间都花费在家庭经营中,不计较劳动成本,有能力有时间尽可能提高自给性生产比重以减少货币支出。对不同类型的全职型小农户而言,自给性的生产能力及其劳动投入也不尽然。如懒散农户,不仅懒于外出打工,同样懒于利用有限的家庭生产资源以获取更多的收入。

对兼业型农户的农业从业状态要做区别分析。兼业农户内部具有较强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起码决定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资源禀赋的差异,一个拥有1.5公顷承包耕地的农户和一个拥有3亩承包耕地的农户,显然对农业外部兼业的依赖程度不同,或说家庭经营资源对生活的支撑能力不同。同时,由于资源禀赋不同,家庭经营中对劳动力需求的程度不同,从而使家庭劳动力分配的方式不同。如家庭承包耕地较多的农户需要投入的劳动较多,对主要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较强;反之则较弱。这种差异往往具有地域的特征,如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与吉林省,人均耕地资源相对较多,同南方人多地少的地区相比,与农业的利益相关度高。二是外部就业环境的差异。在大城市附近地区,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起步较早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以及与这些先行发展地区比邻的地区,农户兼业化无论在时间的起点上,还是在数量规模上都优于其它地区。比邻地区的优势在于,向发达地区输出劳务存在地域的便利性,流动成本和风险都较低。三是兼业农户在非农领域的从业能力,这种从业能力一方面与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相关,另一方面与从业者的劳动技能相关,如具有瓦工、木工等技能的农民往往容易找到工作,且报酬较高,一个技能娴熟的技工报酬可能是普通力工收入的2~3倍。

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弱质性与局限性似乎无可争议,但是,小农户在哪些方面和在多大程度上排斥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还要做具体分析。

从技术的视角看,现代农业技术分为生物技术和机械技术两大类。

生物技术包括了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及先进的栽培方法等以提高单产为目标的技术。机械技术主要就生产手段而言,包括各类农机具,诸如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主要功能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作业效率达到数倍的提高。生物技术的物质载体具有无限可分的特点,可以细分到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最小单位。因此,无论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多大,生物技术都可以无障碍地使用。

机械技术按其形态和功率,可区分大、中、小等多种类型,如拖拉机有大型、中型、小型,以服务不同规模的农户或家庭农场。小农户对大型农机的排斥,至少会产生两重负面效应,一是不利于降低产品成本,大型农机具工作效率高,与人工相比,具有成本更低的优势。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成本中人工费用占比过高是农产品失去竞争优势的重要原因。二是不利于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大型农机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承载着小型农机具不具备的先进技术,因此,在无法应用大马力农机具的同时也排斥了先进技术的应用。

我国小农户的规模之小,还不仅限于总体规模之小,还突出表现在地块之小及每个农户地块布局的高度分散。这种高度分散的承包地分布状况,还会阻碍农田基本建设,尤其是农户自己投资进行的农田基本建设,会因地块分散而无法进行。

虽然小农户不存在接纳生物技术的障碍,但他们对先进技术接纳的敏感度和效率方面却与家庭农场相比存在差距。其中,全职小农户对先进技术的投资能力受到限制,难以对先进技术做出敏感的反应,推广应用的效率较低。对于兼业农户来说,由于来自农业的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呈越来越低的趋势,使其对先进农业技术的认知热情也在下降,尤其是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行趋势下,对先进技术的投资热情会下降。

小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包括融资和信息的获取,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等。在融资方面,无论是小农户的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与规模经营农户相比都处于不利的地位。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开展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粮食直补抵押贷款,小农户因其可抵押物的规模太小,而无法获得需要的贷款。在生产资料购买方面,小农户因其购买数量的限制,难以像大农户那样获取相对优惠的价格。在产品销售方面,小农户也会因其规模的限制,无法像大农户那样与采购商建立稳定的销售关系,并获取价格和运输方面的优惠。

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组织载体

积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一个不可动摇的结论是,农村家庭经营制度是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小农生存空间的确定性。在今天的发展中,质疑小农,排斥小农,迫使小农放弃农业经营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前所述,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小农绝不是可以“长命百岁”的理想化模式,其减少乃至最后消亡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如何把握其消亡的历史进程和消亡的方式,以及在其消亡前,如何给他们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并将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植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框架之内。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可以在技术和组织两条路径上求解。就技术而言,主要是为小农户提供小型或微型农机具,以满足小规模经营对农业机械化的要求。在此方面,日本已经做到了较为精致的程度。即便如此,也难以改变小农户的低效率问题。因此,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最有效方式是发展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务组织载体。从国内外农业发展实践看,服务组织载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市场服务组织,在实践中的具体形式是以市场契约方式由生产性服务组织提供从整地、播种到收获的各类生产作业,或提供全程委托式经营,较为常见的服务组织是农机服务大户和提供生产作业服务的公司;

二是农民服务组织,包括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是产业服务组织,即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通常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建立加工原料基地为纽带,以契约的方式将农户纳入产业链的组织模式,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市场服务组织作为整合小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载体,在新世纪以来得到较为广泛的发展。其发展的直接原因在于,农民外出打工数量规模的增大所形成的对生产性服务需求的增长。当农村青壮劳动力大批进城务工之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用工荒,以提供主要农事作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同时,国家农业机械化政策以较快的速度扶持起一批农机大户。这些农机大户主要是给农户提供从春播到秋收的各类生产作业服务,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工作效率,很快受到了广大农户,特别是小农户的欢迎。以农机大户为载体的市场服务组织的服务形式不拘一格,既有单项作业服务,也包括从春播到秋收的全程委托作业服务。市场化的生产作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小农户兼业经营的要求,使兼业劳动力安心在外打工,并具有机会成本低的优势。

在全程委托服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单纯提供生产作业的服务,所有生产资料由委托者购买。二是包干式全程作业服务,服务经营主体按单位耕地面积计算作业费用和投入费用,收获全部归委托者。在这种方式下,服务经营主体以获取劳务收入为经营目标。全程委托作业模式是一种变相的租地经营模式。在地租较高的情况下,每单位耕地的租金至少相当于单位耕地投入的物质费用总和,甚至是物质费用的2~3倍。采取全程作业委托的服务模式,使服务组织省略了数额较高的租地资金,降低了市场风险。选择何种方式,有的取决于服务经营主体的服务要求,有的取决于委托者的意愿。两种服务方式各有优势,单纯作业服务保留了小农户的生产资料的选择权和购买权,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但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小农户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市场服务组织的可取之处在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以提供服务的方式使那些小农户无力购买的不可分割的生产要素进入了小农户的生产过程,如可以深耕的大马力拖拉机、效率很高的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机具。这些大型农机具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给农户,体现了公平性和透明性,而且农户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在给小农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服务组织获取了生产资料购买中的规模效益,可以比小农户低的价格从批发商那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此给生产服务组织一个利润空间,获得了双赢的结果。由于全程委托作业服务要在连片种植的作物区域内进行,一般要以多个农户间的共识为基础。生产服务业的开展,事实上推动农户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整合。但这种整合缺少稳定性和持久性。在农户分散决策的条件下,常常会由于某些农户达不成共识,使委托作业难以成交。市场服务组织的另一缺点是,生产性服务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存在,对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来说,都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一方面,作为市场服务组织,要不断提高农事作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农户对市场服务组织的信任感,以此扩展他们之间的合作期限。另一方面,作为服务需求者的农户在对服务组织认同的基础上,也会选择稳定的服务供给者,减少年际间的变化,降低交易成本,使服务契约关系趋于相对稳定

与市场服务组织不同的组织载体是农民合作组织,属于农民自我服务的性质。东亚的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具有经营规模过小的特征,它们通过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将分散的小农户整合到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截止到目前阶段,我国无论是农民合作社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展的质量难以让人认同。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大致经过20年多年的时间,就进入了功能完善的成熟阶段。在我国,如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合作组织崭露头角开始,已有30余年,如果从2007年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算起,也十年有余。据我国第三次农业普查公报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总数179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1万个。就数量增长而言,可谓壮观。然而,令人质疑的是众多的合作社有名无实。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处于停滞状态,又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没有惠及全体成员,还有相当数量的成员被泛化(潘劲,2011;邓衡山、王文灿,2014)。据粗略估计,90%以上的合作社都未有为农民提供服务的业绩。即使在有经营业绩的合作社中,多数被少数能人把持,没能履行合作社法的基本规定。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可以判断,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对生产力层面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生产组织和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涣散及组织功能的微弱是我国农业发展的软肋。与市场服务组织相比,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内部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交易行为内化的结果。因此,它更有利于以较低的运行成本将广大小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分享现代农业技术装备带来的利益及其它多个方面的利益。值得考量的是,我国第一部农民合作社法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直接将农民合作社定位到专业领域或专业性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对绝大多数小农户而言,他们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非典型的专业化生产,特别是对于广大从事大田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户来说更是如此。以东北地区为例,农户一年间的市场交易活动基本上就是春买秋卖,市场交易频度很低。对于至少80%的农户来说,都是从事大田作物生产,专业性合作社对他们并不适应。东亚国家和中国台湾的农民合作实践证明,以小农户为对象的合作,不能仅限于单纯的专业生产合作,以地域为纽带、以村落文化为基础的综合性的农民合作,才是满足农民多方面利益诉求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郭庆海,2007)。

讲到地域综合性的农民合作,必然要涉及到我国现存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及其所属的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前身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高级合作社与初级合作社。如果从农民合作社固有属性来判断,高级合作社已经将土地私有改变为土地公有,失去了合作社的产权规定。建之于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初级合作社属于农民合作的性质,尽管初级合作社也实行了统一劳动的组织方式。遗憾的是,初级社的存续时间十分短暂,尚未得以完善便一哄而起地进入了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高级合作社。如果当年在尊重农民土地私有权与合作意愿的前提下,以初级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的主体形式,我国农业发展可能就是另一番前景④。上世纪80年代初,家庭承包制度确立后,农村微观经营组织的设计是“双层经营”,即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家庭承包制在分散经营的层次上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而统一经营的内涵是什么,如何实施,在实践中始终未能破题。关于集体经营组织的存在形式与统一经营的功能,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曾有描述:“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文献评论我国过去的某些政策关于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含义是混淆的(韩俊:1998),那么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否是混淆的呢?在此文件中还有一段话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从今天来看,这种功能定位无疑是正确的,也恰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功能。三十多年过去了,当年“一号文件”中指出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某些地方尽管也出现了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文所关注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对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果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集体经营组织能以合作经济的机制实现“统一经营”功能的创新,那么今天整合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将会成为一个成熟的实践。

从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看,合作经济是以农户产权为基础的合作,那么,在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发展以农户自愿为前提的新型合作经济是否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事实上这个疑问在实践中已经解决了,因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就是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与地区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区别仅仅表现在,一个是不受地域和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使用权为基础的合作;一个是以一定地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对象,同样也是以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合作。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发展农民合作的重要制度基础是我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此制度恰恰是以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为特征。农户无论是参加专业性合作还是土地股份性合作都是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户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参加以村级集体经营组织为载体的新型合作,这是以地域空间为纽带的合作。它可以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各类生产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组织起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唯一不同的是非专业合作),实行合作经济的运行机制。其功能可以多元,涵盖生产、生活、文化、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这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平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合作基础,以本村农户为成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再造,也是在家庭经营制度基础上重塑集体经济功能的具体实现形式,更是将我国数以亿计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总括起来看,以上两种类型的服务组织,在服务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下,至少可以帮助小农户在四个方面实现与现代农业的衔接:

其一,不可分割型生产要素的使用。通过市场服务组织或合作组织的服务,使小农户也可以分享大农户使用的大型农机具,分享现代技术装备创造的利益;

其二,细碎化资源的整合。无论是市场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在提供农事作业服务时,接受服务的农户在作物品种和种植方式、肥料的使用上基本一致,即以细碎化的资源整合为前提。作为地域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还可以有进一步的资源配置行动,特别是在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七户长生,1994);

其三,流通利益的分享。由于服务组织将分散的小农户整合起来,集零为整,无论是生产资料的购买,还是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形成可观的流通规模,进而提升谈判能力,获取流通中贱买贵卖的利益;

其四,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在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在信息获取的敏感性方面,以及对先进技术的认知与接受能力方面,小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全职型小农户和兼业2型小农户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服务组织将小农户组织起来的条件下,可以将小农户的接受行为转化为组织化的行为,以较高的效率、较低的成本和风险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

其五,产业组织的构造与合作。农民合作组织更有利于与加工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产业一体化合作,促进“三产融合”,分享产业一体化的利益。而在分散的小农户条件下却难以实现,既使实现也会加大双方的交易成本。

两种类型的服务组织具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市场服务组织遵从的是市场交易规则,实行有偿服务,平等交换。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内部的制度安排,遵守的是农民合作社法的规定,以及以合作社法为依据的合作组织章程的规定,体现的是非盈利性的互利行动。两种服务组织都处于发展进程之中,尤其市场型的服务组织,尚处于幼稚阶段,无论是服务形式还是服务质量,都将在丰富多釆的实践中不断创新。它们各有自己的服务方式和市场定位,满足不同农户的多样性需求。如果农民合作组织得以充分发展,也许会缩小市场型服务组织的服务空间,特别是以合作经济机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后,将会有效地将广大小农户组织起来。但是,小农户的服务需求也将不断变化,市场服务组织以其较强的市场灵活性也许会创造出更多的服务方式。同时,两种类型的服务组织可能也会出现合作。例如,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市场服务组织可能会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从降低运行成本的角度,不必自己购置某些专项生产设备,而统一引入市场服务组织的服务。

作为第三种类型的服务载体——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取得了成功的实践。它内生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纵向一体化的结果。我国现阶段的农业产业化,于1990年代初起步于山东省沿海地区,1990年代中期以后在中央的推动下迅速铺向全国。2016年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的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31家,每个省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都有数百家,加总在一起仅国家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数以万计。据相关报道,截止2016年底全国共有农业产业化组织41.7万个,带动农户达1.26亿户⑤,已经达到第三次农业普查农业经营户的60%。对于如此乐观的数字不敢苟同,若真有如此覆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问题已经解决大半了。与前两种服务载体相比,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是发展历史最长、国家关注程度最度、支持力度最大的经营组织形式。如从1990年开始,农业产业化经营近30年,国家累计投放巨额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数以万计的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就是一个佐证。

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作用,

首先要明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产业覆盖。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带动农户方面并不具备“广谱性”,它天然“偏好”于畜牧业,其次是园艺特产、经济作物、专用粮食作物等上下游产业联系紧密、市场交换频率高的产品生产。而在大田作物生产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则占很少的比例。显然,过分地宣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户能力,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产业覆盖是有出入的。要科学认识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产业覆盖,在那些具有较长的产业延伸领域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其次,要明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功能定位。从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角度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主要释放三大功能,即技术传播、市场组织和规模整合。技术传播功能已经在畜牧业的经营实践中得到了生动的表达,在园艺和某些特种作物的生产中,农业产业化化龙头企业成为新技术传播的主要力量。市场组织功能着力解决分散的小农户进入市场难的问题,通常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组织中,农户的产前的要素购买和产后的产品销售均由龙头企业安排。这种安排,一方面是满足龙头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满足龙头企业原料供给的需要。在满足这两种需要的同时,解决了加入合作的农户的“买难”“卖难”问题,这是龙头企业内在经营理性外化的结果。规模整合的功能在于,千家万户的小农户通过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在统一的生产标准之下,汇集而成较大规模的生产,在外部市场上形成一个统一的具有较大规模的生产主体动作与影响力,从而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再次,要明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作主体。在上世纪90年代直至新世纪之初,“公司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曾作为大力倡导的主体模式予以推广。后来的实践证明,“公司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存在着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且农户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谈判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因此,理想的合作模式应当是“公司 合作社 农户”。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往往以农民合作社的参与更有效率,也更有利于小农户利益的公平性。这种模式的生成与成熟又以农民合作社的成长为条件,二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空虚状态,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民主体的弱势状态。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从龙头企业的经营理性而言,既不愿意也难于与规模过小的农户合作。因此,农业产业化无论是外延发展还是内涵发展,都将依赖于农民合作社的成长与成熟,使农民合作社成为龙头企业与小农户连接的纽带,否则,难以吸纳千家万户的小农户与其合作。

再其次,要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是一个长期以来应解而未解的基本问题。机制的核心设计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在多年的实践中,无论是“利益共享”,还是“风险共担”,都有若干磨擦的案例。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弱化状态固然有多个原因,但最值得关注的则是,农业产业化历经近30年的发展,至今尚未有一部可遵循的农业产业化立法,最敏感的农民利益分配问题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运行机制的内核是利益关系,唯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合作各方确立利益保护的屏障,特别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农户确立法律保护的屏障,才会使合作各方在一致的目标下融合成利益共同体。

五、结论

第一,现阶段我国小农户已经脱离传统农业小农经济的属性,尽管狭小的规模使其难以分享某些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并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其生成过程中已经植入了现代农业的某些基因。

第二,多种类型的农户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分化的结果,而分化本身给小农户带来了新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由此也使小农户的农业经营质量发生变化。小农户的农业经营质量通常与家庭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大小相关。

第三,孤立的小农户常常游离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之外,因此,要通过有效的服务载体将其与现代农业衔接。市场型服务载体和农民合作型服务载体有各自不同的服务方式与机制,并形成各自的市场定位。然而,服务载体的成长在目前还处于幼稚阶段,要努力构造它们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四,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并非要谱写小农户的田园牧歌。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大量以兼业化形态存在的小农户将继续演绎其分化的历史。因此,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这一政策命题之后,必然是小农户的退出机制问题。

本文摘引于微信公众号《新三农》,原文称摘编自《小农户:属性、类型、经营状态及其与现代农业衔接》;来源:农业经济问题。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