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投诉无门或走弯路,在此介绍农机投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1.投诉内容
凡因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2.投诉需准备的材料
投诉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投诉。需要调解或协助处理的必须出具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包括:
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明确的投诉要求。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其他证据即一些附属证据,比如:产品说明书、承诺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双方事先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协议等。
3.不予受理投诉的几种情况
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机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机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减少投诉的方法
在三包期内,不要一有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就去投诉,这样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因此,农机消费者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销售单位,否则会对农机产品的维修、投诉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此外,还要认真学习说明书;加强操作技能培训;遵守操作规范,讲究保养方法。
5.终止调解的几种情况
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后,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
6.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逾期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催办三次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在此,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和做好售后三包服务,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做出贡献。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农机投诉案件时投诉机构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