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新时代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推动农村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乃至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首先应当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从而界定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和数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应在成员身份确认、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中。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给予登记颁证,不打破原集体所有界限,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以免引发新的纠纷与不稳定。二是实行折股量化,明确成员持有的股份。在这种新的产权关系中,一方面,将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落到实处,切实增强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关心度,分股合心,连股连心,凝聚人心。另一方面,成员人人是主人,支持集体发展经济就是为自己创造财富,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但应当注意的是,折股量化绝非折股兑现,更非分光吃光,而是要以保持集体资产完整性为前提,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底线。
关于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时的股权设置,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把改革选择权交给农民,由成员民主决定要不要设集体股、如何设置成员股、如何管理股权等一系列问题。
第一,要不要设集体股。这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社会各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指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把改革选择权交给农民,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主体的改革理念。从法理上看,集体产权改革后所建立的是劳动者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文件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联合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其本质是一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而非所有制问题。因此,要明确集体产权改革的实质要求,即不能把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合作与集体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不设集体股就不是集体经济。相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后如仍保留集体股,在权利归属、收益分配、谁来行使集体股权利等方面将存在诸多问题,并且与集体产权改革要求的“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相悖。从改革实践看,保留集体股,农民认为没道理,无异于给少数人留下“小金库”;一些村党支部书记认为,设置集体股将导致基层干部与农民群众之间的误解与新的矛盾。目前,以成员股为主的改革方案,已经成为先行改革地方的普遍做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支持。可见,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重在联合个体进行集体经营,并将盈利通过分配来增加个人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而不在于资产简单归大堆,也不在于增加集体积累,这既是参与者合作发展的意义,也是改革的初衷。
第二,如何设置成员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应当如何设置,是成员之间股权均等分配,还是不同成员之间按系数折股实行差别分配,可交给成员民主协商。实践中,有的集体资产量与集体收益分配均不多,农民选择为每个成员配置相同的股份。有的集体资产量和收益较多,不同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形成贡献也不同。典型的是在不同年份形成的集体资产不一样,且本集体不同年龄的成员对集体资产贡献不同,如此就不能平均分配。有的选择将集体资产股份分为成员权和劳龄权,前者平均配置,后者以劳龄数来配置股份数,以体现公平与按劳分配相结合。
第三,如何管理股权。关于集体资产量化后,成员持有的股份是否随人口变化而调整,是定期调整,还是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管理。中央明确指出,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实践中,目前绝大部分地方均根据要求实行固化管理。道理很简单,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经确认,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不再自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员固定后,无需再调整股权。从根本上说,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属于农民的财产权,财产权一经确定就要长期稳定,非经成员自主自愿的市场交易,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调整成员持有的股份。有恒产者有恒心,固化管理将增强集体股权稳定性,使农民安心放心,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化管理相一致,体现了对农民的不同财产权在制度设计上的一致性。
总之,应把集体资产股权设置选择权交给农民,要相信农民群众具有无穷的智慧和无限创造力,可以把股权设置得既公平合理,又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内容来源:农民日报
本期编辑: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