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进入加速期,无人机产品畅销海内外。为了推进国内无人机行业的有序、可持续发展,2018年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随着关键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如今,民用无人机已经在地理测绘、农业植保、海洋监测、大气监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广泛应用,深得用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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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2018年转瞬即逝。在这一年时间里,我国民航局等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发布了诸多有关无人机的政策文件,以加快推动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促进无人机应用的规范化。中国智能制造网不完全统计如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

《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

2月4日,《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公布。《报告》通过实施联网无人机监管项目技术测试,深度研究测试蜂窝网络在无人机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验证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提出的“利用现有蜂窝网络对低空轻小无人机进行监管”的技术可行性。该成果不仅代表着中国在低空空域的前沿探索,对引导全球无人机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低空数字化新产业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修订印发了《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规定,对在机场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对运营秩序的扰乱程度设定处罚标准,危及飞行安全的,立案侦查;在警卫现场等特定区域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角度予以严处;在重大活动期间非法飞行无人机的,考虑其寻衅滋事、扰乱活动开展的行为属性,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对无证飞行无人机,不服从民航管理的非法行为,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非法飞行无人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从重处理。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试点产品的选定条件和遴选程序,并对年度试点资金量和补贴标准做出了指示,要求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3月21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1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我国航空物流专业化发展,构建更加完善的航空物流服务体系。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物流无人机,《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物流企业利用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提供航空物流解决方案。

《广西无人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西无人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广西无人机的发展定位,提出要坚持无人机产业“服务应用”领域发展的理念:在巩固城市安监功能应用基础上,要重点发展农林、抢先救灾、地理测绘、海洋信息采集、水域生态监测、航拍摄影、物流运输、地质勘测、矿区勘测等领域应用;挖掘无人机不同的“应用场景”,提供优秀的解决方案,建立无人机领域“机器换人”的省区典范,促进无人机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

5月2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员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由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殷时军总工程师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明令禁止九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涉及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6月2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在航空领域取消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飞机外资股比限制。

《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8月14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优化提升既有航空飞行培训通用机场的服务保障能力,注重与航空制造、通用航空消费等上下游融合,发展固定翼航空器、旋翼机、无人机等多类型、多层次的飞行培训体系。

《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9月20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扶沟补贴的植保无人机资质条件为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装备和施药作业系统等。此外,植保无人机年度内试点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9月28日,民航局发布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以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该《方案》明确,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11月16日,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该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由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轻型无人机在其适飞空域内飞行,不需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关于《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的公示

11月2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的公示。公示明确,制造企业年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4%;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