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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今年的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和补贴标准。

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

(一)秸秆还田利用环节

1.秸秆直接还田补贴政策。一是玉米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按照每亩补助40元标准,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4︰1的比例分担。二是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按照每亩补助15元标准,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4︰1的比例分担。

2.玉米秸秆覆盖还田补贴政策。按照每亩补助10元标准,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4︰1的比例分担。

3.水稻秸秆腐熟还田补贴政策。按照每亩补助20元标准,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4︰1的比例分担。

玉米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玉米秸秆覆盖还田三项作业都要经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二)秸秆离田利用环节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对纳入当年国家粮改饲项目计划,在国家对奶牛场窖贮全株玉米青贮每吨补贴6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4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4︰1的比例分担。

2.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按照“谁利用、补贴谁”的原则,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考虑到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4︰1的比例分担。

(三)农机购置补贴环节

为增加黑龙江省秸秆专用机具保有量,进一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能力,对购置高性能拖拉机和秸秆专用机具的各类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具体产品前2年市场最低售价的20%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四)“三年行动计划”扶持政策

1.支持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2019年对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予定额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分担比例1:1。

2.支持秸秆原料化利用。2019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给予政策性扶持,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补贴10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分担比例1:1。

3.支持生物质炉具购置。2019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每台2100元计算,由财政补贴70%,省级和市、县(市、区)分担比例4:1的政策执行。

(五)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为确保2019年秸秆全部离田,给予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玉米每亩补贴15元、水稻每亩补贴1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4︰1的比例分担。

《通知》指出,为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19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还田利用率达到55%以上的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划分区域、分类定标、逐级分解”的原则,全面采取区域目标分类制定、分级负责。

(一)“两市两县”目标任务。2019年度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要实现8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实现55%以上,剩余得不到利用的秸秆100%离田作业。其中,所属的双城区和庆安县区域性补偿制度试点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实现9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实现60%以上。

(二)其它地区目标任务。2019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要实现7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实现55%以上,剩余得不到利用的秸秆100%离田作业。其中,所属区域内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富裕县、龙江县、泰来县、拜泉县、克东县、讷河市、依安县、甘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桦南县、同江县、林甸县、绥滨县、饶河县、东宁市、勃利县、虎林县、孙吴县、嘉荫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18年利用率低于75%的重点县2019年要达到8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实现55%以上。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今年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务必提高站位,纳入重要日程,亲自研究部署,确保秸秆资源数据精准、秸秆处理能力底数精准、秸秆年度目标任务精准、秸秆政策资金申报额度精准,为扎实推进全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好局、起好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