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以下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协会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自行设立或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的,从事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其他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一般称代表处、办事处。协会暂不设立代表机构。

第三条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按《章程》有关规定规范命名,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一)分支机构的发起设立单位应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业务重点提出初步意见,形成工作提案。

(二)发起设立单位原则上不应少于12家。

(三)协会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受托单位应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

(四)工作提案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五)对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及时将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制度。可根据协会会长办公会的授权,就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业务重点等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则不能与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相抵触。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应按照协会《章程》,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和账户。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如有必要,刻制印章的,按照协会《公文合同及证章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其在业务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应及时向协会会员部备案,按照协会《会员和会费管理办法》管理并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可自行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和工作人员

(一)分支机构分别设置会长(主任)1人、副会长(副主任)若干(原则上2-8人)、秘书长1人。会长(主任)、秘书长由协会审批,副会长(副主任)由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位,报协会备案。

(二)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三)分支机构由会长(主任)或秘书长主持工作,并对协会负责。

(四)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内部机构,但不得与协会内部机构设置重叠,名称上要避免引起歧义。

(五)分支机构工作人员,除人事关系在协会的人员兼任分支机构有关职务外,协会不予发放薪酬和进行日常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20日内,需向协会会员部提供组织机构名单、会员名单、成立大会相关文件汇编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服务,分支机构除做好本职业务外,每年应按约定完成协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企业赞助、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带有经营性质的活动时须报协会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可由分支机构用于开展业务和有关服务。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要符合协会的管理规定,并接受协会财务部的监督、检查和核算。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有关重大活动事项,须经协会审批,并接受协会有关部室的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分支机构应配合协会办公室进行社团年检。

第十七条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会议由协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协会负责人主持,各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协会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主要工作是研究分支机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部署一个时期重要工作,集中进行组织安排,对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存续条件进行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连续两年未有效开展活动的,经费收支困难而不足以维持日常运转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审议批准撤销。相关证书和公章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和销毁。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部为分支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和财务部分别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8月19日第七届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