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18〕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规程开展核验。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受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购置的农机具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 购机者、产销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 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第八条 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

第九条 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者购置的农机具;

(三)正规购机发票。

第十条 核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二)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购机者姓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受理部门及时归档:

(一)核验清单;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农办发〔2018〕3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