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群众举报,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柳林)通过淮安红兴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红兴隆)在我省域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低温循环式粮食烘干机的情况,经依法依规调查,现将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浙江柳林的处理:

该司擅自改变5H-12A低温循环式粮食烘干机的机体外形尺寸,违反了《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DG/T017-2016〈谷物干燥机〉6.1条要求。

依照《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销售的产品与法定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二款“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之规定,作以下处理:

(一)取消浙江柳林生产的5H-12A低温循环式粮食烘干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解除封闭该司其他农机购置补贴销售资格;

(二)取消补贴资格前已经购买并已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三)因取消5H-12A低温循环式粮食烘干机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浙江柳林承担。

二、对淮安红兴隆的处理:

该司被浙江柳林自主选择确定为我省域内一级经销商,在我省域内经营销售时,未完全履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向市场供应符合推广鉴定及分类分档相关规定的农机产品”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浙江柳林自主选择确定的经销商淮安红兴隆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诫限期整改;解除封闭该司补贴销售资格。

各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机产销企业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各农机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当事人对本处理情况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