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机〔2018〕217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机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0日
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推广鉴定信息、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各责任主体应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经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三章 违规行为分类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第八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一)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五)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九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危害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四)未主动报告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五)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主动告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向财政部门退缴全部补贴资金;
(六)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七)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
(八)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二)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故意不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等异常情形;
(四)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
(五)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退缴违规补贴资金;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整改,整改完成且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应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查处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七条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违规调查需要,省农业农村厅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专家根据相关违规问题线索,深入开展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及时、准确、客观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明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等内容。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如涉及资金退缴,应商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处理决定向社会通报,并将违规处理结果登记到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和黑名单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在本省没有补贴或有确凿事实证明在本省不会发生类似违规问题的除外。联动处理时,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暂停、恢复等措施,定期报经厅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操作,不再重复安排调查处理。因联动处理造成农机产销企业的损失和纠纷,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较重和轻微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分别由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比照省农业农村厅操作实施,处理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备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统一向社会通报,并将违规处理结果登记到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和黑名单数据库,省农业农村厅可对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