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办字〔2018〕31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相关精神,现对《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农字〔2017〕36号)涉及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原规定中“在现有二级以上(含)农机维修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基础上开展报废农机回收业务”修改为“在农机维修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基础上开展报废农机回收业务”,删除认定条件中第4项,取消对报废农机回收单位“二级以上”的限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