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机管发〔2019〕16号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印发《关于天津哈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通报》(闽农机函〔2018〕1266号),“认定天津哈洋公司生产的3WPQ-1100型牵引式喷杆喷雾机产品补贴比例过高。认定天津哈洋公司及其福建省域内的经销企业存在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材料等违规情况,并未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等。天津哈洋公司及其经销企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暂停了天津哈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哈洋公司”)生产的“牵引式喷杆喷雾机”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3个月。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河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冀农业规〔2018〕5号)相关规定和联动处理要求。经研究,暂停天津哈洋公司生产的“牵引式喷杆喷雾机”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3个月,待福建省恢复后,经天津哈洋公司书面申请可恢复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天津哈洋公司书面申请的,视为生产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对暂停前已受理补贴申请未结算的天津哈洋公司的“3WPQ-1100牵引式喷杆喷雾机”产品的按2018年政策继续补贴。未办理补贴申请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补贴。

天津哈洋公司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因天津哈洋公司的较重违规行为所引起的农机购置补贴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天津哈洋公司及经销企业负责。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