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复,我省决定2019-2020年开展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

三、补贴产品与条件

试点品目包括田间运输机、网箱养殖设备、灌溉首部等3个,对应的试点产品分别是山地果园运输机、集装箱式养殖平台和智能灌溉首部(详见附件1)。对经过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产品可依程序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品目种类范围。

试点产品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从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方面综合评价,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同时对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县级及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四、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补贴资金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积极试点试验、稳妥稳步推进原则,所用试点补贴资金量控制在不影响当地农户购置非试点产品办理补贴需要范围内。各实施试点县(市、区)年度新产品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本县本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15%,且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以内,达到总量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设置自动封闭新产品录入功能。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以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启及关闭时间为限),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补贴范围和资金额度范围内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二)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确定。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

五、操作程序

试点产品的投档归档、补贴办理以及资金兑付等流程按照《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粤农规〔2018〕5号)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落实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42号),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抓紧做好工作落实。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补贴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媒体宣传与上门宣传相结合,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让农户知晓政策内容,了解纳入试点范围内产品的性能用途,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补贴新产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者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机具质量,引导农民买好机、用好机。

(三)开展前期验证。要提高思想认识,及时部署,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扎实做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实地验证工作。申请企业向我省县级及以上农机推广、鉴定、科研单位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通过查验资料、现场演示、用户调查等途径掌握产品性能参数、销售价格、使用效果,向申请企业出具《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2),申请企业凭验证表及其他投档材料到省投档平台投档。已认证审核的三个产品只需提供相关投档材料。省根据投档情况按程序确定试点产品。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根据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试点产品使用反馈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包括试点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确认。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和自身承诺的,存在补贴比例超过其承诺限额、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五)加强信息公开。要将试点补贴相关信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补贴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使用风险。年度试点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受益农户信息、试点产品情况等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公开。进一步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

(六)加强总结评估。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实施绩效和完善建议以及其他适用产品推荐等,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地补贴试点工作纳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附件:

1.广东省2019-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

2.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实地验证表

附件1、附件2.doc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