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机装函〔2019〕14号

各市农机局(中心)、各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

近日,晋城市农机局报告,青岛隆硕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长治市鑫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销售的4QZ-2200青饲料收获机存在机具参数与检验报告相关参数不一致的行为,并做出,暂停青岛隆硕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QZ-2200青饲料收获机的补贴资格,暂停期为3个月;暂停长治市鑫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暂停期为3个月等处理决定。

经查询我省2018年度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青岛隆硕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5款产品(包含4QZ-2200青饲料收获机)列入我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但没有产品办理过补贴手续。

根据农财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查处工作的通知》(晋农机财字〔2017〕40号)等规定,按要求对青岛隆硕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长治市鑫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违规问题进行全省联动处理,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自发文之日起,暂停青岛隆硕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产品在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和长治市鑫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

2. 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延期开具发票,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上述企业相关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

3. 因相关产品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市农机局督促所辖县农机局要严把核验关,加强对同类产品监管,按照农财两部和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

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