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办发〔2019〕2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推进《河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冀农业财发〔2018〕34号)各项规定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实施风险防控责任

各市县要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化、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市县农机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要加强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要强化对农机化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市、县级农机化、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实行信息全程全面公开

各实施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机化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并按规定与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市要切实加大对信息公开的督查力度,确保本市已公布的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有效畅通,相关电话号码变更要及时上报。

三、强化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

生产企业承诺事项: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

经销企业承诺事项:承诺所经销的机具符合《河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补贴机具条件;承诺对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承诺不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

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良好的补贴机具产销秩序。对违背承诺事项的企业及其法人,一经查实,按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

四、严查严处违规行为

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各市县要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对我省通过联动方式处理在省外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各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强化联合查处。加强县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各市县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需要退缴资金的,要及时上报省主管部门,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提出退缴资金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违规企业退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企业,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六、改进补贴资金申领与使用管理

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继续按照《河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农机购置补贴作为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

便利购机者申请补贴。2019年起,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按规定及时调剂补贴资金。各市要及时掌握所属县(市、区)的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执行情况分析,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县(市、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每年于8、9月份按要求上报所属县(市、区)资金余缺情况,指导所属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平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足额上缴省财政,对资金结转量较大或发生违规行为的县(市、区)调减资金预算规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强化补贴机具核验监管

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加强备案审核。要重点指导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鼓励、支持市、县农机化、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

各县要重点核验拖拉机、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及销售单价在10000元以上(含)的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补贴情形,重点核验机具要100%进行核验。销售单价在10000元以下(不含)的其它非重点机具核验比例不低于50%。

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鉴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各市要指导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财政会签完无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