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2019年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十五周年,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基层农村,提高基层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能力,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会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以知识问答的方式编制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0问10答,方便各级农机化工作者和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有关规定。
1. 为什么要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什么是农业机械化?
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条明确,“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二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
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还对农业机械进行了定义,即“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2.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产品和使用安全有哪些规定?哪些农业机械纳入了牌证管理?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就是目前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之一。
第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因此,农业机械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目前,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结合春耕、“三夏”、“三秋”等农业生产重要时节以及安全生产月等重点时期,开展广泛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培训农机驾驶操作技能,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发生事故较多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牌证,确保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方可驾驶。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确保农业机械安全、高质、高效作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驾驶操作;违章作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农民购买的农业机械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量监管的主要方式。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履行企业生产产品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对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 农机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为防止重复抽查,全国性抽查计划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地方性抽查计划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协调。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是根据农机产品特点对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在《产品质量法》基础上的重要补充,也是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的重要形式。2008年以来,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对拖拉机、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谷物干燥机等20多种产品开展了质量调查。通过公布调查结果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农机企业创新改进、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农机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有关部门出台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民购买的农业机械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据该规定办理。
4.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列入依法经过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出厂、销售和进口有哪些规定?哪些农业机械依法纳入了强制性认证管理范围?
答: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目前列入强制性认证范畴的农机产品为植物保护机械和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这些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3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和进口。
5.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是如何开展鉴定工作的?这种技术评价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规定,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规定,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两类:(一)推广鉴定,主要是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主要是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农机试验鉴定作为一种技术评价,主要起以下作用:一是为现代农业技术推广提供重要保障;二是为农民选购适用农机提供重要依据;三是为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促进作用;四是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挥支撑作用。
6. 国家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组织跨区作业一直是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将当年《跨区作业证》印发至各地,开展跨区作业的农户或农机作业组织应携带跨区作业机具的牌证到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并免费申领《跨区作业证》,在跨区作业途中应将作业证随机具携带以备查验。
各地农业农村、公安和交通部门在集中跨区作业期间组织做好保障服务,包括落实免费通行政策、及时发布作业需求信息、设立跨区服务站、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协调优先优惠供应作业用油以及提供其他便利和公共服务。
机手或作业队在跨区作业出发前或途中应及时关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的作业需求信息,也可通过手机APP等社会化平台进行作业需求对接;在跨区作业途中,应注意道路转移、田间作业及人身安全,订立口头或书面作业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约定标准开展作业服务,遇有问题可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联系协助。
7.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维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农机维修是农机化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农忙季节,维修是否及时有效,关系到粮食是否可以颗粒归仓。《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不得从事下列农业机械维修行为: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2018年,国务院印发文件,取消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推进维修管理“放管服”改革,力求进一步调动农机维修从业者积极性、自主性,使办理从业手续更加简便、服务范围更加广泛。
8. 国家对农机化科技创新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新型农业机械产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加强顶层设计与动态评估,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覆盖关联产业的协同创新机制,增强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农机装备创新体系,研究部署“十四五”国家农业装备科研项目,支持产学研推用深度融合,推进农机装备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协同开展基础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促进种养加、粮经饲全程全面机械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高端农机装备工程化验证,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探索建立“企业+合作社+基地”的农机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孵化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成长潜力大的农机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农机装备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9.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决定“对农业机耕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10. 国家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机化发展,大力支持农民购机,有力提升了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从2004年起实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实施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全国范围中选择确定,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标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
2019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在北京、上海、江西等省(市)启动了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在四川省启动了农机化发展综合奖补试点,试点省份采用购置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方式支持农民购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