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关于印发<2018-2020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农发〔2018〕190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各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调研,摸清需求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对符合补贴对象要求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林果等农业生产全产业链所需的机械设备做到应补尽补,防止出现因相互推诿而造成购机者不能正常享受补贴的现象。及时收集整理辖区内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的需求,与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林果等部门沟通,结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前一年度的数据,分析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对于农业生产需要但尚未纳入补贴品目范围的机具,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调研汇总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1.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公示30个自然日无异议后送乡镇或区级财政部门。乡镇或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下一年度优先兑付补贴资金。
2.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区级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进一步完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地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机主管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政策文件等各类信息,并按规定与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材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明确条件,严格审核
按照《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关于印发<2018-2020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农发〔2018〕190号)要求,“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或实际农业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申报补贴”。
1.非本市户籍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市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本市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同时提供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等。
2.本市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购买的固定安装类机具可以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装使用。
购机者需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规定(试行)》执行。
五、明确比例,创新方式
1.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中“鉴于市场价格波动性,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额度在市场售价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补贴机具销售市场的监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停补贴受理,并及时书面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 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调查、处理并对外公布结果:(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超过机具销售价格40%的;(2)中央及市级累加补贴超过机具销售价格70%的;(3)市级单独补贴超过机具销售价格70%的。
2.各区级农机主管、财政部门,按要求推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创新,做好贷款购机贴息、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三合一”办理农机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等购机补贴资金综合试点工作。以信息化为支撑,完善工作方案,打通补贴申请、机具识别、作业轨迹监测等方面的数据通道,探索更加安全、高效、便民的补贴机具核验与补贴资金申领模式。
六、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1.加强省际联动处理,对在外省市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本市及时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
2.严厉打击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不实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取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
3.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4.区级农机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调查,按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5.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合理调剂,建立机制
1.市区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督查。农机主管部门加强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调剂意见,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余。
2.区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市财政局。
3.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 12月 27 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 12 月 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202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