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19〕245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农办机〔2019〕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绿色环保、先进适用机具的支持力度

为加快绿色环保、先进适用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快提升畜牧业和渔业机械化水平,重点对适用于生猪生产的饲料加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品目实行应补尽补,在《宁波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网箱养殖设备等5个品目,调整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共设14大类31小类76品目。

二、加强对补贴资金申领与使用管理

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各地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对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严格按规定处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或预计将产生较大结转的区县(市),在每年9月底前将资金调剂需求表(附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对资金结转规模较大地区将调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三、加大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

各区县(市)农机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对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采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手段骗套补贴,以及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涉嫌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参与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

四、规范补贴机具核验监管流程

各区县(市)要鼓励开展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文件要求,制定和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组织实施。要规范标准化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实施,加强对标准化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的监管力度,杜绝非农化设施大棚补贴情况发生。要加强对中央农机新产品、市级新型农机补贴产品、植保无人机、含地方累加补贴和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等重点机具的实物核验力度,对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验比例不低于10%,其中年度补贴数量少于100台的实施县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年度补贴数量多于1000台的实施县抽验数量不低于100台。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机具信息及时准确推送。

附件: 区县(市) 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调剂需求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日

附件

区县(市) 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调剂需求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当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数

上年结转资金数

当年已实施资金数

预计全年使用资金数

申请调剂资金数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联系人:

填表说明:1.申请调剂资金数为正,代表申请调增资金;为负,代表申请调减资金;2.此表加盖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电子版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