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函〔2020〕53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查处,严惩失信违规的农机产销企业及购机者,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安全有效地落实,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以下简称《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

(一)农机生产企业的责任义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告知农机生产企业须履行承担的责任义务并要求其作出承诺。农机生产企业责任义务主要包括:《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中七项责任义务;履行《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第一部分“(二)强化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中四项承诺及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作出的其它承诺;及时报告补贴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或省级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等补贴比例过高情况;完整保存与经销企业的补贴产品出货、销售、资金往来等凭证资料;承担违规行为、违背承诺等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农机经销企业的责任义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告知农机经销企业须履行承担的责任义务并要求其作出承诺。农机经销企业责任义务主要包括:《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中七项责任义务;及时报告补贴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或省级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等补贴比例过高情况;及时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新增经销一款补贴产品的基本情况(即“首台报告制”);每月末及时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已销售补贴产品的进货发票、销售发票等凭证资料;完整保存与生产企业的进货、销售、资金往来等凭证资料;履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作出的其它承诺;承担违规行为、违背承诺等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报告的材料,加强核查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设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落实农机经销企业的责任义务。

(三)购机者的责任义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要告知购机者须履行承担的责任义务并要求其作出承诺。购机者责任义务主要包括:对自主购机行为、补贴申请的产品型号名称等机具信息、销售价格等购买信息、身份证等身份信息、未享受过财政其它项目补贴(除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外)及其它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骗补、套补、提供不实购买价格、做出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履行违规行为查处的职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照工作职责,按照《处理办法(试行)》、《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中的查处程序、处理措施、工作要求等规范查处违规行为。

(一)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严重违规行为及农机生产企业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包括:《处理办法(试行)》中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与农机生产企业有关的较重违规行为或轻微违规行为;农机生产企业未及时报告补贴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或省级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等补贴比例过高情况、未履行承担相关责任义务承诺等违规行为;其它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设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较重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包括:《处理办法(试行)》中与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有关的较重违规行为;农机经销企业未及时报告补贴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或省级资金补贴比例超过50%等补贴比例过高情况、虚假宣传补贴政策、多次或重复发生轻微违规行为以及未履行承担相关责任义务承诺等较重违规行为;其它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轻微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包括:《处理办法(试行)》中与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有关的轻微违规行为;农机经销企业未及时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新增经销补贴产品基本情况、每月末未及时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已销售补贴产品的进货发票与销售发票等资料、未完整保存与生产企业的进货、销售及资金往来等资料;其它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属于本级查处职责的,要及时进行查处并上报查处情况,属于上级查处职责的,要及时将违规行为相关调查情况报告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三、强化补贴机具的监督管理

(一)落实日常监测。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加强对购机者购置地区适应性差机具、同一产品或同类机具短期内出现大批量购置等异常情况的监管。加强动态查访管理,组织走访农机经销企业、大户等宣讲政策规定,开展网上和实地监测,发现补贴比例异常情况,按政策规定适时作出调整处理,属补贴产品违规行为的,按违规问题处理。

(二)严查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违规处理过程中,对不退缴资金或不妥善处理纠纷的农机产销企业,加重处理。针对违规行为的不同性质与违规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主要从业人员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应针对不同性质与情况,对违规补贴产品的补贴标准作出调整处理。发现举报人恶意举报、举报情况不实的,对举报人进行适当惩戒。要针对违规行为开展全流程分析,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措施。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认真落实“省年度抽查、市半年抽查、县日常核验”制度,优化完善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预警监测、省市县上下联合查处、相关部门联合查处、违规行为调查取证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办法,及时有效地查处违规行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