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农业农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部分在用水稻插秧机产品进行了质量调查。现将调查情况予以通报,请有关省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鉴定机构按规定做好后续工作。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升质量意识,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努力提高水稻插秧机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强化售后服务,为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作出贡献。   


  2019年,我部组织对部分在用水稻插秧机进行了质量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为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宁夏9省(区)。调查对象为2017年购买、使用满一个作业季节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6行水稻插秧机。共调查了20家主要企业生产的23个型号产品,涉及500个用户。通过对在用水稻插秧机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以及售后服务状况4项内容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用户对水稻插秧机评价均为“满意”、“很满意”,没有“一般”、“不满意”和“很不满意”产品。总体满意度评价为 82.10分,属于“满意”档次。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售后服务状况满意度评价分别为85.48分、80.62分、83.11分、77.97分。65.2%的用户表示下次还会购买同一企业产品。


  二、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我国多种型号的水稻插秧机质量基本能够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但部分在用水稻插秧机也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一)安全性方面。一是安全标志缺失或破损。主要表现为部分产品秧箱、秧针、发动机排气管、工作台、操纵机构等处的安全标志粘贴不全;部分产品由于标志材质差、不牢固、粘贴部位易磨损等造成标志脱落;部分产品标志形式不符、内容不完整。二是危险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缺失。主要表现为部分产品的发动机排气管等防护装置缺失,在道路运输时个别划行器不能牢固锁定。三是部分企业质量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部分安全装置未按相关强制标准要求制造,零部件材质较差、制造工艺落后,装配水平低,缺少必要检测手段。

  (二)可靠性方面。一是栽植部分故障。主要表现为部分产品栽植臂损坏、秧针传动链断、秧针轴承损坏等。二是底盘行走部分故障。主要表现为断轴,齿轮、轴承、液压马达、分配器损坏,行走传动架支板折断等。三是传动部分故障。主要表现为传动箱漏油、变速箱箱体断裂、传动轴断裂等。四是发动机故障。主要表现为化油器堵塞、发动机缸筒活塞磨损、发动机支架开焊等。五是企业研发投入不够。主要表现为未充分考虑作业环境条件、作业强度、用户使用特点等方面对插秧机可靠性的影响,对机架、液压升降系统、行走系统、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的材质选择、部件选配和结构设计等方面考虑不足。

  (三)适用性方面。一是作业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插秧过程中出现漏插、伤秧和漂秧情况,部分产品作业效率低。二是作业能力不强。主要表现为部分机型不能在土壤质地、含水率、面积差异较大的田块条件下作业,对田面水深、育秧方式、秧苗高度等要求较高,适应范围较窄。

   (四)售后服务方面。一是售后服务不及时。部分生产企业专职维修人员少,主要依靠销售企业开展售后服务,销售企业无法保证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或排除故障。特别是在插秧作业季节,部分企业售后服务不能及时跟进,耽误农时。二是配件供应不足。部分保有量较少、生产企业离作业地点较远的地区,售后服务网点和零配件供应点较少。三是维修点能力不足。部分维修点规模小、设备简陋、人员能力不足、修理手段单一,影响维修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四是对用户培训不到位。导致用户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和使用常识,缺少必要的保养与维护技能。


  三、整改要求

我部将针对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所涉及的生产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要按照整改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诚信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结果需经企业所在省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各有关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督导辖区内企业按时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农机鉴定机构要依据《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规定,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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